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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涉嫌抢劫罪一案辩护成功案例
来源:唐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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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抢劫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律师辩护不应定为抢劫罪,以更轻的罪寻衅滋事罪进行辩护,辩护意见最终得到法院的采纳。201345日,深圳市XX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法院判决指出:被告人刘某、农某因琐事引发口角和打斗,后又纠集他人欺压对方,以赔偿名义强拿硬要对方财物,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定性不当,本院给予以更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案情:2012102512时许,刘某与朋友农某在深圳市XX石岩街道水田石XX集团门口,因扔饮料瓶,饮料水溅到旁人刘某身上,发生口角并引起打斗。当日下午17时许刘某和农某纠集“阿亮”等人来到XX集团门口,将下班出厂的刘某带至工厂门外的草地上实施殴打,后手持砖头威胁刘某拿钱出来,当场抢走现金人民币200元及身份证。同月31日,深圳XX公安民警将刘某和农某抓获归案,并从刘某身上搜出被害人刘某的身份证。

2012111日被深圳市XX区公安局以涉嫌抢劫罪刑事拘留,2012126日被深圳市XXX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羁押于深圳市XX看守所。2013227日深圳市XX检察院指控刘某、农某犯抢劫罪向深圳市XX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36日,本团队律师接受刘某的哥哥的委托,依法会见了刘某,并到法院查阅了该案有关证据材料后。分析认为,刘某的犯罪事实比较清楚,而且其本人也向公安在予以供认,对其辩护为无罪已不可能,只能从轻罪方面考虑。经过更深入地研究分析,对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进行比较分析后,认为刘某的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公诉机关认为刘某的行为定为抢劫罪错误,而抢劫罪比寻衅滋事罪重,抢劫罪最低为三年,而寻衅滋事罪轻则几个月重则几年。决定从轻罪进行辩护,对此当事人也同意接受。

2013322日在深圳市XX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本团队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法律特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抢劫罪不成立;对被告人以抢劫罪定罪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于被告人的量刑三方面的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最终得到法院的采纳。201345日,深圳市XX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法院判决指出:被告人刘某、农某因琐事引发口角和打斗,后又纠集他人欺压对方,以赔偿名义强拿硬要对方财物,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定性不当,本院给予以更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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