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某医院医疗事故纠纷
来源:唐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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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梅先生到长沙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胃穿孔,并于当日施行手术,术中未发现穿孔后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次日会诊诊断为自发性食管破裂,再次手术发现食管中下段破裂,时间已达30小时,不能修复。11月10日施行结肠代食管手术后出现结肠胃吻合瘘,2007年5月20日施行结肠胃吻合瘘修补手术,病情好转出院。由于医院的误诊,导致梅先生住院11个月,先后做了5次手术,医疗费40余万元。医学专家鉴定组认为医院在施行剖腹探查手术未发现穿孔的情况下未及时组织相关科室专家进行会诊,导致患者未能及早发现食管破裂,选择最佳手术时机及手术方式,确定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部分责任。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梅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补助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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