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来源:唐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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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原告甄女士(胜诉)诉被告江小姐、**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代理人。2006年7月10日13时13分,原告之夫骑自行车(后乘原告甄女士)在芙蓉中路由北向南行驶,适有被告驾驶湘AR###号小客车从后方同方向驶来,将原告撞倒,车辆损坏。被告未对事故现场进行标明位置的情况下将原告送往医院后报警。公安交通管理局XX交通支队呼家楼队认定事故无原始现场,故无法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原告甄女士诉请被告承担赔偿责任,XX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5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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