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军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唐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04
浏览量:596

案情介绍:

原、被告系业务合作关系,201058日,被告称其资金困难,请求原告为其提供帮助,原告考虑到双方的关系一直很好,就同意向被告出借现金134500元,并以县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当时原、被告口头约定,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该笔借款,被告不得拒绝。20112月份原告因资金紧张,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以无款为由未予及时归还,后原告又向二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以欠条公章为原告私自加盖为由一直拒绝支付,原告无奈之下找到本律师,问询解决问题的办法。

案情分析:

本律师在接到委托后,通过对本案认真仔细的研究后发现:欠条加盖印章时原、被告均在场,被告并无加盖印章时存在胁迫、利诱情形的证据,加盖印章后,被告又在欠条上写上“县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字样”,应认定为是被告对加盖印章事实的认可。

审判结果:

一、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34500元。
二、二被告负连带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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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军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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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唐军
  • 执业律所: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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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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